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9日3时44分许,G42沪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586km+400m路段(周嘉至云龙段)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垫江县应急局、垫江县公安局、垫江县交通局、垫江县总工会派员组成的“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履职情况,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9日0时35分许,向某驾驶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从G50沪渝高速江北站进入高速;2021年3月19日2时2分许,潘某松驾驶渝D56851号重型货车从G50沪渝高速江北站进入高速。
2021年3月19日3时44分许,潘某松驾驶渝D56851号重型货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586km+400m路段(周嘉至云龙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由向某驾驶的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渝D56851号车驾驶人潘某松、乘车人杨某怀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3月19日3时53分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支队七大队当班人员接96096电话转警称,在沪蓉高速出城方向1586KM路段有拖挂车追尾,当班人员立即通知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处置。
2021年3月19日4时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执法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和119救援电话,并向大队领导汇报,同时控制现场;4时10分许,执法人员再次通过电话向四支队指挥中心汇报了事故情况。
2021年3月19日4时13分许,垫江县中医院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驾驶员潘某松和乘车人杨某怀当场死亡,并及时将伤员张某红送往医院抢救;4时25分许,119到达现场救援;4时58分至6时10分进行现场勘查,由大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副大队长带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中队长等人负责现场控制及指挥交通;5时15分许,垫江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遗体送往垫江县殡仪馆;6时1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恢复交通。
2021年3月19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支队七大队向垫江县人民政府、万州区人民政府、丰都县人民政府通报事故相应情况,保证了事故的及时报告和稳妥处置。
(三)事故车辆情况
1. 汽车列车(渝BV5659 /渝DG575挂):渝BV56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10,使用性质:货运,核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1人,核载质量:33800KG,实载质量:33420KG,注册日期:2012-09-11,发证日期:2015-04-08,发动机号:C1005881,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5C8003892,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
渝DG57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锣响牌LXC9404CCY,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8-11-27,发证日期:2018-11-27,车辆识别代码:LA996RC34J8LXC537,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懿钦物流有限公司。
2. 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5186XXY-A3,使用性质:货运,核载质量:9995KG,实载质量:5435KG;核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3人,注册日期:2019-06-28,发证日期:2019-06-28,发动机号:76492950,车辆识别代码:LVBV6PDC7KW076691,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伟联运输有限公司。
(四)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 驾驶人情况
(1)向某,男,37岁,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驾驶人,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坝梁村1组68号,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4-06-14,有效期限:2020-06-14至长期。本记分周期内累计记5分。2018年2月,向某在万州区运管所取得了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21年2月,向某受雇于车主李某英驾驶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
(2)潘某松,男,26岁,死亡,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住址: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柏桐村4组89号,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8-06-07,有效期限:2024-06-07,本记分周期内累计记6分。2018年6月,潘某松在万州区运管所取得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21年2月,潘某松受雇于车主陈某彬驾驶渝D56851号厢式货车。
2. 其他死者情况
(1)张某红,女,44岁,死亡,渝D56851号货车乘车人,
家庭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白沙沱村6组,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事发当日受公司委派随渝D56851号厢式货车押送货物。
(2)杨某怀,男,52岁,死亡,渝D56851号货车乘车人,家庭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峡南溪路8号,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与张某红系夫妻关系。事发当日受公司委派随渝D56851号厢式货车押送货物。
(五)涉事单位情况
1. 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叁物流公司),渝BV56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8819358P,法定代表人:黄某兰,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9月26日,营业期限:2013年9月26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6号润庆山予城16幢1-附3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货物运输代理;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二手车交易市场9号门市。公司实际经营者为其丈夫唐某友和儿子唐某,目前该公司主要开展货运车辆挂靠业务,现有挂靠车辆127台。
2. 重庆伟联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伟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联运输公司),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8623824X3,法定代表人:王某钦,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04月10日,营业期限:2009年4月1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零售。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7号附6号3-1,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协信汽车公园6号楼1003室。目前主要开展货运车辆挂靠业务,现有挂靠车辆178台,其中中型货车以上车辆124台、轻型货车54台。
3. 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物流公司),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装载货物委托方,乘车人张某红、杨某怀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林,注册资本:叁亿五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03月06日,营业期限:2018年03月0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除许可项目外,一般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以上两项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流技术开发与服务,物流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业务。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5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该公司主要经营药品的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管理等业务。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明珠山一支路4号。公司设立了运输管理部门,对自营的98台货运车辆进行管理。
(六)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40万元,其中丧葬、医疗等人身损害赔偿约310万元,两车及路产损失约30万元。
(七)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586km+400m路段(重庆市垫江县境内),沥青砼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平直,事发路段车行方向的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及一条应急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3.75米,应急车道宽2.80米,小客车最高限速120Km/h,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100Km/h,车辆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60km/h。
事故现场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车行道分界线清晰,中央隔离带具有两波护栏板和绿化带,道路侧面有两波护栏板防护设施。事发时为夜间,天气晴,路面完好,路表干燥,事故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设施
(八)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 地面痕迹
勘查时以G42沪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587KM公里桩为基准点,以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边缘线为基准线。事发现场遗留有两条拖印和一条挫划印,其中一条拖印长1.60米,起点距基准线3.20米,距基准点601.15米;止点距基准线3.30米、距基准点602.70米;另一条拖印长为0.90米,起点距基准线5.20米,距基准点601.80米;止点距基准线5.30米、距基准点602.60米;现场遗留挫划印起点距基准线4.20米、距基准点600米。
2. 车体痕迹
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后轮沾附有油渍及防冻液,驾驶室由车头往车辆尾部挤压变形,货厢前部由车头往车身凹陷,右前轮轮胎失压。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体斜向停止其车行方向右侧车道边缘,前右轮距道路右侧边缘4.35米、后轮距右侧车道外边缘3.30米。
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正向停止于渝D56851号车前方,该汽车列车前右轮距道路右侧边缘4.00米,后右轮距道路右侧边缘4.00米。
(九)检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1〕1019号),检验鉴定意见为:1、渝BV5659(渝DG575挂)号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发动机工况正常无障碍;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2、渝DG575挂号车后尾部反光标识符合技术要求;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技术要求。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1〕V-171号),鉴定意见为:渝BV5659(渝DG575挂)号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6km/h。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1〕1020号),检验鉴定意见为:渝D56851号重型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障碍;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4.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1〕V-170号),鉴定意见为:渝D56851号重型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81km/h。
5.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乙醇检字第255号),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
6.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毒检字第143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某血液中吗啡、单乙酰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MAMP)、苯丙胺(AMP)、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乙基苯丙胺(MDEA)、可卡因、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咪达唑仑、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氯丙嗪、奋乃静、异丙嗪、多塞平、丙咪嗪、阿米替林、乌头碱、阿托品、乐果、灭多威的检测结果为阴性。
7.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毒检字第142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潘某松血液中吗啡、单乙酰吗啡、可待因、甲基苯丙胺(MAMP)、苯丙胺(AMP)、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乙基苯丙胺(MDEA)、可卡因、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咪达唑仑、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氯丙嗪、奋乃静、异丙嗪、多塞平、丙咪嗪、阿米替林、乌头碱、阿托品、乐果、灭多威的检测结果为阴性。
8.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乙醇检字第256号),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潘某松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后潘某松家属申请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新检验鉴定,重庆法医验伤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2021〕乙检字第60号),鉴定意见为:从潘某松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
9.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病理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怀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双侧血胸(不排除心肺损伤)及腹腔脏器破裂出血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10.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病理鉴字第38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红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双侧血胸(不排除心肺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11.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病理鉴字第39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潘某松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双侧血胸(不排除心肺损伤)、右股骨骨折、双下肢多处挫裂创等复合型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1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痕迹物证综合鉴字[2021]第073号),鉴定意见为:甲车(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早于乙车(渝D56851)约1时27分13秒从G50江北站进入高速公路,在39秒时,乙车在沪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586km+400m路段时追尾碰撞甲车。追尾事故发生时甲车行驶速度约为16km/h,乙车的行驶速度约为81km/h,两车行驶速度差高达65km/h。在追尾碰撞时乙车VDR数据显示未见减速以及制动过程,且驾驶员也无避让措施。由于两车行驶的速度差且事发时两车总质量相差3.6倍,碰撞中乙车驾驶室严重变形,发动机与变速器总成与车体分离脱落,导致驾乘人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侵害,致使驾驶室内出现较大的伤亡情况。
二、事故原因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驾驶人潘某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 驾驶人向某驾驶机动车在事发路段低于60km/h的速度行驶(行驶速度为16km/h),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 经叁物流公司
(1)企业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不力
经叁物流公司与渝BV5659号车实际所有人李某英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该车辆由实际所有人李某英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行雇佣驾驶员,经叁物流公司概不熟悉渝BV5659号车的业务运输、日常运行情况。且经叁物流公司登记的渝BV5659号车的驾驶员为严公平,直到2021年3月19日事故发生后,经叁物流公司才知道李某英于2021年2月期间重新雇佣了驾驶员向某。经叁物流公司不清楚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更未对实际驾驶员开展入职教育和安全培训。
(2)安全培训学时严重不够
驾驶员的培训制度落实不够,经叁物流公司制定的每月从业人员集中培训计划表,无具体培训内容和记录。公司内138名驾驶员在学习平台中进行了注册,按照要求每人每月应开展不低于3小时的课程学习,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经叁物流公司每月实际学习人数均低于36人,实际学习完成率均低于27.27%。
(3)二级维护记录不全
经叁物流公司建立车辆维护制度,按照要求2020年应对每台车辆进行3次二级维护,实际上公司只有2台车完成了3次二级维护的记录,剩下的120余辆车二级维护记录不全,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4)未按规定变更公司场所
经叁物流公司登记地址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6号润庆山予城16栋,实际经营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二手车交易市场9号门市,未按照规定进行重新登记。
(5)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监管
经叁物流公司仅在綦江货运车辆集中服务中心配备1名监控人员,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该GPS监控员仅在工作日白天工作,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期间未安排GPS监控员将相应GPS报警信息及时转达给驾驶员,2021年1月至3月期间,经叁物流公司监控平台有GPS超速报警信息404条、GPS疲劳驾驶报警信息154条,其中有324条报警信息未进行处理,公司更未对存在GPS记录违规的驾驶员进行处罚,导致对驾驶员失管失控。
(6)公司制度不完善
检查过程中,发现经叁物流公司的制度不完善,存在缺陷,如未制定从业人员不参加教育培训的处罚制度、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在道路上低速行驶的检查等制度。
2. 伟联运输公司
(1)企业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不力
伟联运输公司与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陈某彬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车辆由实际所有人陈某彬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伟联运输公司概不熟悉渝D56851号车的业务运输、日常运行情况。且伟联运输公司登记的渝D56851号车驾驶员为陈某彬,直到2021年3月19日事故发生后,伟联运输公司才知道该车辆的实际车主陈某彬于2021年2月期间重新雇佣驾驶员潘某松,伟联运输公司不清楚该车辆的实际驾驶员,更未对实际驾驶员开展入职教育和安全培训。
(2)安全培训学时严重不够
伟联运输公司未有效落实驾驶员培训制度,对轻型车辆驾驶人未开展日常培训和安全学习。2020年期间,公司在“驾运宝”学习平台注册的106名驾驶员,均未完成安全课时学习,其中6人安全课时学习数为0。2021年第一季度中,公司实有中型、重型货车124台,但在“驾运宝”学习平台中仅注册了118名驾驶人,有6名驾驶人尚未在“驾运宝”学习平台注册;已注册的118人中,只有1人完成了安全学习,6人完成了部分安全课时学习,111人安全课时学习数为0。
(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流于形式
按照规定伟联运输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每周需要带队检查1次,在实际工作中伟联运输公司未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由于伟联运输公司内运输车辆业务由车主独立经营,故公司对运输车辆的隐患排查,仅依靠驾驶员维护、保养和上路时的照片作为隐患排查资料存档备案,导致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流于形式。
(4)未按规定变更公司场所
伟联运输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万盛区万盛大道7号附6号3-1,实际经营地址在巴南区协信汽车公园6号楼1003室,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重新登记。
(5)车辆动态监控监管不严
伟联运输公司未建立车辆动态数据管理制度,且未及时将全部GPS违规信息向车辆实际驾驶员进行告知,更未对GPS记录违规的驾驶员实施处罚予以纠正,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伟联运输企业货运车辆的GPS报警信息共191条,其中超速报警信息164条、疲劳驾驶信息17条,伟联运输企业未对任何GPS记录违规的驾驶员予以处罚。
3. 和平物流公司
未核对外来承运车辆的核载人员。和平物流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17时16分通过微信群发布运输货物需求。承运商重庆骉众物流有限公司于当日17时26分根据需求接单,并在18时12分安排了重庆伟联运输有限公司的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作为承运车辆。18时22分渝D56851号车进入和平物流公司准备装货,22时17分和平物流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微信群安排张某红、杨某怀作为交货员(交货员需乘坐承运车辆到目的地进行交货)。渝D56851号车装货完毕后,和平物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为渝D56851号车开具出门条,3月19日00时49分许渝D56851号车凭出门条超员驶离。和平物流公司作为货运站经营者未对外来承运的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存在核载2人而实载3人超员的情况。
经查经叁物流公司、伟联运输公司、和平物流公司所存在的以上问题,均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七大队(以下简称大队)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大队累计查处违法案件3123件,其中超速行驶842件、超员驾驶109件、疲劳驾驶42件、分心驾驶3件,并查处低速行驶违法行为3件,移送酒后驾驶车辆违法案件3起。
2021年以来,大队先后开展了“货车+”、9座以上租赁汽车、超速、非法营运、行车秩序、疲劳驾驶、酒驾、“三超一疲劳”、“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非法营运”等各类专项整治73次,其中酒驾专项整治11次,9座以上租赁汽车专项整治11次、“货车+”专项整治24次、客车专项整治13次、超速专项整治6次、疲劳驾驶专项整治6次。累计查处客运车辆违法53起、危化品车辆违法8起,制发抄送抄告48份,同时对587人进行了疲劳驾驶宣传,入企事业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37家次。此外大队按照客车凌晨2-5时落地休息(接驳车辆除外)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凌晨 0-6 时禁止通行高速公路规定,查处客危禁行时段违法行为1起,查处高速公路上下乘客1件、非法营运2件、超限运输4件。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1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伟联运输公司暂未纳入2021年1—3月检查计划,因此2021年初至事故发生期间,暂未对伟联运输公司进行检查。
2021年第一季度,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92次,发现隐患162起,整改121起。共对30家次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7.1万元。同时开展货运企业安全例会3次,约谈事故企业4次,约谈GPS报警率和风险隐患排名前五企业1次。
(三)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年年初会制定普通货运企业检查计划,其中70%的运输企业纳入月度检查计划,剩下的30%企业纳入月度随机抽查范围;按照月度检查计划和抽查方案,2020年12月支队对经叁物流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未发现存在问题,2021年1月至事故发生期间,暂未对经叁物流公司进行检查。
2021年3月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收到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抄告的函,函件告知经叁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期间发生的道路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定后,对经叁物流公司存在的未进行执业备案、不按规定维护车辆、不按规定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了5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第一季度,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货运企业安全执法检查,共计检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企业135家次,对货运企业实施行政处罚54起,责令企业停业整顿12起,责令车辆停车整顿7起,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7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1起,召开支队安全工作会4次,召开事故警示等工作会6次,约谈运输企业75家次。
(四)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每年按照督促指导计划对运输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督促指导,督促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培训学习内容、车辆技术管理、日周月隐患排查、车辆GPS安全管理、一车一档等方面的内容。按照计划经叁物流公司的安全督促指导时间排在2021年6月之后,因此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在2021年1月至事故发生期间,还未对经叁物流公司进行安全督促指导。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辖区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173余次,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11件;2021年一季度分6次组织开展了行业季度安全例会;2021年一季度,召开安全约谈13次,约谈货运企业530余户;2020年5月、12月两次对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5件,均督促其限期整改完善。
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相关监管部门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四、事故责任
驾驶人潘某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驾驶人向某在事发路段低于60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驾驶人潘某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较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潘某松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企业处理建议
1. 经叁物流公司
对前述所指出的经叁物流公司所存在的相应违法行为,建议移交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2. 伟联运输公司
对前述所指出的伟联运输公司所存在的相应违法行为,建议移交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
3. 和平物流公司
对前述指出的和平物流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由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督促和平物流公司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应全面排查路段存在的路面、环境等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全面加强路面的安全管理。同时引进技术力量,强化固定测速仪自动筛选低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实现所有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全方位纠违。再者,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站点管理和路面夜间安全巡逻,增加对酒驾的查处频率,加强严禁酒驾的宣传力度,提升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意识。
(二)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运输企业检查中,应突出对运输企业种类不同、风险性不同来开展专项检查,避免日常检查的模式化。同时对外地经营的运输企业,要强化与在其实际经营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联勤联动机制,并且在检查上要落到实处,落到深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万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外地经营的运输企业检查过程中,应深入企业采用明察结合暗访进行督促检查,并深化所有运输企业禁止酒驾等安全教育宣传。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强化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四)经叁物流公司
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操作规范,加强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杜绝挂靠不管不问的管理模式。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公司内运输车辆不按规定低速行驶的检查及违法制度,及时提醒纠正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长期习惯性存在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从严处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伟联运输公司
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GPS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同时加大对驾驶员禁止酒驾的宣传教育,建立监督驾驶员禁止酒驾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路检路查制度,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考核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和平物流公司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仓储、物流和人员管理。和平物流公司除加强和平物流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外,还应建立外来载货车辆的核载登记和出库检查制度,并严格要求管理人员落实检查制度,杜绝车辆超员超载现象,实现源头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