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黄梅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经过四次行政处罚仍不悔改,并将行政机关贴上的封条撕掉继续经营的黑加油站的王某批准逮捕。这是自3月1日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实行以来,黄冈市内首例批准逮捕的该类型案件。
案情回顾
2001年7月,嫌疑人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设并经营“申奥加油站”,经营柴油、汽油的零售,取得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7月30日,但自2004年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失效后王某一直未重新申请,直到2017年嫌疑人王某对其加油站进行改建,并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将“申奥加油站”更名为“黄梅县站全加油站”。王某在其加油站安全生产、经营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且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储存、经营活动17年之久。
2017年至2021年期间,嫌疑人王某因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先后四次被黄梅县商务局予以行政处罚,三次被黄梅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强制措施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11月13日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时对该站的四个加油机子以查封并张贴封条。11月14日,嫌疑人王某擅自将封条撕毁继续对外经营汽油,被黄梅县应急管理局查获。
11月24日黄梅县检察院得知该情况后,认为该案不仅仅是违法案件,决定提前介入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遂联系有关机关执法人员具体了解案情,并对有关证据材料分析研究认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随后督促行政机关尽快移送案件给黄梅县公安局。
11月26日黄梅县公安局会同黄梅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和案件定性进行研判后正式立案,11月29日正式移送提请逮捕,黄梅县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办案检察官于2021年12月8日邀请黄冈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业务专家对该加油站实地进行了检查,这个无手续无资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三无”加油站建在国道边上,王某的住宅就在其后,周边都是居民楼,油罐安装不科学,加油时打电话无人制止,整个加油站便携式灭火器配置少,安全系数低,噪声严重,严重威胁着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私自储存汽油,销售92号、95号汽油,存在重大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