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625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祥,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农民,住博兴县。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2021年7月6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祥犯危险作业罪一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春祥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非法改装的面包车,在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门口收购散装汽油后在博兴县内擅自售卖散装汽油约5吨,共计获利约400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春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祥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春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春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春祥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非法改装的面包车,在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门口收购散装汽油后在博兴县内擅自售卖散装汽油约5吨,共计获利约4000元。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春祥被查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年9月9日被告人李春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郝某、刘某的转账记录、李春祥微信支付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孙某、李某2、郝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春祥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春祥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春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三、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峰
人民陪审员 祁国强
人民陪审员 尹海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邢曰飞
书 记 员 王家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