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2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开泊,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县。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13日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某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秉昭,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县。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13日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某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二部刑诉(20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开泊、韩秉昭犯危险作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开泊、韩秉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宋开泊、韩秉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天然气并销售到莘县古城镇蓝威冷冻厂。经计算,销售天然气价值137045元,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宋开泊、韩秉昭退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开泊、韩秉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开泊、韩秉昭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经营天然气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被告人韩秉昭系从犯,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开泊、韩秉昭适用非监禁刑其居住的社区愿意协助监督、监管,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开泊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两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秉昭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赃款20000元依法没收,由莘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