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4刑初530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万周,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盐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2011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新检刑诉〔202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万周犯危险作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万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董万周在无成品油存储资质,运输资质、转运、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储存、售卖汽油。2021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董万周将购得的1300升汽油灌装入其购买并改装的川A6D443“金杯”牌面包车内。随后被告人董万周驾驶车辆沿青白江大河往新繁街道行驶,董万周行驶至新繁街道新九路黄泥村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鉴定,在被告人董万周处查获的1300升汽油产品质量合格。经成都市新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证实,被告人董万周在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区域内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万周处扣押面包车一辆、现金8814元。被告人董万周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万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回函、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万周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万周犯危险作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万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董万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万周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董万周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万周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8814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 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