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221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莫仁业,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南丹县。因本案,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立案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开庭日期
2021年11月2日。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丹检刑诉〔202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仁业犯危险作业罪,同时认为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莫仁业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涉案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辩护意见
被告人莫仁业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
查明事实
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莫仁业在无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使用车辆储存油品,购买加油机、油罐等,在南丹县其家门面擅自从事经营、储存汽油和柴油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并通过现金支付或者手机扫描二维码方式收取加油款,向他人非法销售汽油或柴油。2021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莫仁业在南丹县其家门面销售汽油给一辆五菱宏光微型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赃款1385元、柴油618.75升、汽油1240.93升、汽油加油机两套、用于作业车辆一辆、手机一部、储油罐桶、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一张、微信收款二维码一张等。经检验扣押的汽油所检项目合格。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汽油价值人民币8252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莫仁业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莫仁业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莫仁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八十五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桂M×××××号福田牌小型货车、汽油加油机贰套、华为手机壹部、收款二维码、储油罐桶贰个、涉案1240.93升汽油、618.75升柴油,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卢兆龙
书 记 员 韦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