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法治频道12月1日讯 近日,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危险作业案,一审公开开庭后,玉门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全部指控,以危险作业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活动。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危险作业罪办理的第一案。
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购置任何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国道312线“168饭店”后院私自设立加油点,从外地低价购进大批量零号柴油,储存在饭店后院南墙下私自设置的两个大型地埋罐,后安排加油员向过往司机及周边农户售卖,直至2021年3月9日被查获。执法人员从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零号柴油42.64吨,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检测,其储存、销售的零号柴油闪点(闭口)小于40℃,属于危险化学品。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玉门市检察院在适用该罪名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经营资质、经营环境、售油方式、社会影响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的证据,认定刘某某私自设置的两个大型地埋罐,罐内储存大量柴油,地理位置紧靠国道312线,与旁边的商户、加油站直线距离不到100米,具有“现实危险”,最终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后依法被判处刑罚。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下一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有效履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职能,严厉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倒逼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范重大风险,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玉门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