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刑初133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庆虎,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慈溪市煤气有限公司周巷储配站配送员,家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2021年6月23日因违规存储危险物质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7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1)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虎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军强、被告人张庆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庆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八路与滨海一路交叉口往南平安驾校练车场中的废弃汽车及集装箱内非法存储155个燃气气瓶,并有非法分装液化石油气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经安全评估,涉案钢瓶内的介质属于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涉案场所存在液化石油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单个钢瓶发生蒸汽云爆炸事故时会对教练场内人员造成危害,如果考虑多米诺效应,事故范围将扩展至北侧出租屋及其他生产、仓储性区域。
被告人张庆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庆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黄某、程某、王某、孙某、许某、张某1、张某2等人证言、行政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查获照片、销售明细统计、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安全评估意见书、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车辆信息、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张庆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庆虎的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庆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庆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庆虎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供犯罪所用的×××号厢式货车一辆、集装箱一个、智能角阀破解枪一个、煤气倒灌设备一套等,依法予以没收;随案查扣的液化气罐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黄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