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其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性大,如果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极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1月10日,临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经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件是临安区首例危险作业案。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仓库储存包括无水乙醇、异丙醇、甲醇等危险化学品372桶。该仓库与一民宿紧邻,且500米范围内有居民区、国道和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风险评估,该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
施某某为何会在没有许可资格的仓库中储存这么多的危险化学品?2009年,施某某购买土地并建造了该仓库,仓库建成后原本是出租给他人存放木头的。2019年底疫情爆发前后,酒精类化学品作为防疫物资销售量剧增,作为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施某某开始将仓库作为运输存放的中转站。
疫情平稳后,酒精类化学品的销售量逐步下降,但因担心疫情反复造成价格波动,施某某提前备货在仓库中囤积了大量危险化学品。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法院裁判
临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施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和大局稳定。我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惩治的行为范围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不仅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概括性罪名,也有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具体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罪名,但这些犯罪都以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
为预防惩治一些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险作业罪”的罪名,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