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利益,某加油点老板在没有资质、未经许可的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汽油,看看法院怎么判……
11月12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起实行以来,贺州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起平桂区一厂棚内安装用于储存汽油的金属油罐,并对一辆面包车进行改装。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邹某某于2020年10月起先后13次向他人购买汽油,购买汽油后,将汽油储存在厂棚油罐内,并利用改装油罐面包车,多次在平桂区某酒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地销售汽油,共获利18万元。2021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在该厂棚内将邹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改装油罐面包车一辆、加油机一台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疑似汽油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产品类,“闪点(闭口),“C”检测结果为<40.0,属于危险化学品。
庭审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对邹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邹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平桂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作业罪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平桂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对于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改装油罐面包车、加油机等判决予以没收,对于其他财物一并进行了判决。
法官寄语
汽油属于甲类易燃易爆化学品,一旦发生燃烧极易引发爆炸,且扑救不能使用水,必须使用泡沫或者沙土等。装汽油不能用塑料桶,容易产生静电;容器密闭性不好的话,极易挥发,产生油气混合物,在人群密集的地方销售可能会引发爆炸,造成重大危害。在没有资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禁止销售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品,希望以此案警示广大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正确的致富观,切莫走上歧途。(来源:平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