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伙为躲避检查,竟然将150多个煤气瓶藏在驾校内的厢式货车和集装箱内。今天,慈溪检察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2021年6月22日,杭州湾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某驾校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驾校内报废的两辆厢式货车和一个集装箱内,竟存储了150多个煤气瓶,还从中搜出了倒灌枪等非法灌装工具。随后,车主张某某被传唤至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接受调查。
原来,张某某是某煤气公司的燃气配送员,他以批发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后,运给杭州湾新区需要的居民及多家餐饮店,以煤气公司的零售指导价格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客户的煤气瓶都是燃气公司租的,我只是起到了运输的作用,今年6月份因为湖北煤气瓶爆炸事故,新区开始大检查,不准餐饮店多放煤气瓶,餐饮店就把多出来的煤气瓶退给我,我就收集起来放到了位于驾校内的厢式货车和集装箱内,二十多天时间就存储了150多个”。
张某某对自己非法存储煤气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分装的事实。“有些大的煤气瓶是工地上收来的,都还有气,我就用倒灌枪把气抽出来,再分装到小瓶里,拿给了我家附近的邻居和自己亲戚”。而张某某对其中的危险性也并非一无所知,他说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安全措施,如果碰到明火可能会导致起火、爆炸等危险事故。”张某某深刻认识到了错误,表示认罪认罚。
经安全评估,涉案钢瓶内的介质属于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涉案场所存在液化石油气泄露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单个钢瓶发生蒸汽云爆炸事故,会对教练场内人员造成危害,如果考虑多米诺骨牌效应,事故范围将扩展至北侧出租屋及其他生产、仓储性区域。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