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2021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续约问题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3年,合同期满后,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乙方继续服务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直到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或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时止。
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张某交纳物业费。张某认为业委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到期后,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不能够视为自动续约,故其拒绝交纳合同期满后的物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虽已届满,但某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在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委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某物业管理公司,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故按照合同约定,上述合同已自动延续。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管理行为,张某获得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张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交纳相关费用。
要点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约的情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此种情形的,合同自动续约。如果合同未对自动续约作出约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