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物业管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纠纷频发的领域。2021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调研《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全市物业管理总体形势的基础上,通报近年来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情况及二中院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业主以房屋长期闲置无人居住且已自行关闭供热阀门为由要求减免供暖费,应否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崔某交纳供暖费,崔某以其暂时搬家不再居住,并已经关闭其户内供暖阀门,且当面告知了某物业服务公司会计等为由,主张其只需支付基础供热费用即标准费用的60%。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锅炉供暖系统运营协议》《供暖协议书》,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涉案小区提供采暖服务。涉案房屋散热片的阀门位于业主户内,可由业主自行调控,崔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供暖季涉案房屋散热片阀门始终处于关闭状态,亦不足以证明已在每个供暖季开始前告知了某物业服务公司并与之履行了相关手续,故对崔某关于其只需支付基础供热费用的抗辩不予采纳。
要点提示
小区供热具有其特殊性,不仅要考虑单个业主的供热,还要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和供热设施的维护问题。小区采取集中供暖方式,如果由于技术限制无法给个别业主单独停暖的,业主不能仅以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