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文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文水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处的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
6月17日,文水县应急管理局在文水县沟口村旧养猪场院内查获一处加油站,现场查扣汽油4.48吨,柴油10.45吨。该加油站系赵某所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验:赵某储存的汽油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现实危险,故向文水县公安局报案。经民爆危险物品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赵某非法储存汽油的场所紧挨居民区及公路,具有重大现实危险!7月12日,文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6日,被告人赵某被刑事拘留。10月8日,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