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明光市12345热线平台接群众举报,反映“明光市桥东路原粮食局车队院内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等),存在安全隐患”。接报后,市应急局立即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杨某在院内一处建筑物经营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没有按要求使用防爆电器,建筑物外墙与周边住宅距离小于5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当事人杨某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将出库单扣押,将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的氧气、乙炔等扣押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明光市应急局根据《明光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将该起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第(三)项情形材料卷宗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补充完善证据后,依法对当事人杨某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移送采取强制措施的首例案件。
今年以来,明光市应急局以安全生产“五进”为载体,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短信群发等线上活动,公益广告、横幅标语、显示屏、黑板报、广告栏、宣传单、“村村响”应急小广播等线下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刑法修正案(十一)》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思维和守法意识。此次案件的查处,较好地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