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0581刑初2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杰,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2018年3月5日,因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因违反国家规定储存其他危险物质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二部刑诉(2021)Z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杰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秦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安阳市龙泉镇附近承包的养鸽厂内安装储油罐和加油机,从事危险化学品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以每升4元左右的价格向李志涛、赵兴德、刘艺兵等人非法出售散装汽油,销售金额503745.7元,非法获利五万元)。案发后,林州市公安局已追缴秦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在安阳市龙泉镇附近大路边将秦杰抓获,秦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红艺、刘艺兵、焦俊山、张开旺、秦文超、李志涛、石海丰、赵兴德、王丽霞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交易记录明细、到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公安局情况报告、证据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作业罪罪名成立。秦杰的辩护人提出的秦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秦杰具有立功表现,经查,秦杰在公安侦查期间供述了从自己经营活动中购买汽油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对自己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属于立功表现,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根据秦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杰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杰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秦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林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