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谢某某位于该市枫桥镇大干溪村的经营、储存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某在该场所储存酒精10余吨,经鉴定,该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不符合GB18265-201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该储存场所紧邻管理用房(住2人,约10米)、村庄、纺织企业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谢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17年开始一直从事酒精销售,其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8月9日,诸暨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谢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