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区瞿溪街道埭头村一民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民房内存放了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物品共计402桶4556.5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易燃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该民房后面紧邻群租房,共有住户21人,四周不足10米处均为居住房,属人员密集场所;群租房中还设有3个使用煤气燃料的厨房,其中最近的厨房与储存场所间距不足3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温州金溪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且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经营范围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其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另外,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曾因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于2017年12月和2020年4月两次被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属“履罚不改”情节恶劣。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月20日、8月13日,瓯海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分别对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涉事操作工人叶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