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复函
应急厅函〔2021〕244号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你厅《关于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请示》(鲁应急字〔202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改)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所规定的“石油天然气企业”专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管道储运、海油工程企业。在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你厅来文所称“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企业”不是相关规定中的规范表述,也未明确具体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根据企业申请的具体专业和有关规定来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你厅要依法依规实施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制度,不得自行变更许可范围,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标准, 加强审管衔接,把核验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资质纳入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汪文广,010-64464010。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