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印发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37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72号)和2009年印发的《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9〕19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省政府领导下,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甘肃煤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甘肃能源监管办、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省应急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省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市(州)、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省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参加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武警甘肃省总队、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政府外事办、省通信管理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参加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省应急厅。
参加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值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 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市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厅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3.4.4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国家相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报告。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省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省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市(州)应急救援请求,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省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终止省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终止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省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3.5.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利、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应急力量保障
4.1.1 省级应急队伍保障
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18支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驻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其他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4.1.2 地方应急队伍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各类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省级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市(州)、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5.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5.4 宣传与培训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