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8·29”施工损坏110KV电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29日15时45分左右,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发生施工损坏地下管线事故,导致110KV展奔线电缆损坏停电,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有关规定,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2018·8·29”施工损坏110KV电缆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并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在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2018·8·29”施工损坏110KV电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鑫燚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燚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久全;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仁和街246号1栋1单元1层246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劳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及销售等。
2.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为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土木工程机械维修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3.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池进;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与服务、工程建设监理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二)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有轨电车蓉2号线及市政改造工程03A标段(以下简称:03A标段)位于成都高新区,主要由有轨电车项目及市政改造工程两部分组成,包括沿线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绵城市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工程及零星工程等。该标段起止里程K7+600—K14+539,全长6.939公里,全线途经新业路站、锦城学院站、新达路站、电子科大顺江站、天润路站、合信路站、合作路站、天欣路站、安埠站。
03A标段建设单位为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六局二公司,监理单位为江南管理公司。
(三)工程承发包情况。
2018年1月10日,中铁十六局二公司(甲方)与鑫燚柯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承包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鑫燚柯建筑公司03A标段部分劳务工作,主要包括施工机械及人员的进退场及调遣,进场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保养、维护、修理、拆除,从施工准备至竣工转场全过程的所有施工内容及缺陷修复等,并规定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开工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
(四)其它情况。
1.事故发生前项目状况。事故发生前,中铁十六局二公司正在对位于西源大道的电子科技大学南2#门至发展电站之间配套市政工程进行改造施工。按照工作安排,2018年8月29日,计划对西源大道市政工程部分右侧机动车道实施开挖。
2018年8月28日晚,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将第二天施工计划报江南管理公司,并通知鑫燚柯建筑公司安排落实。江南管理公司项目监理员黄新涛将施工计划上报江南管理公司项目总监程远军备案,程远军安排黄新涛进行旁站监理;鑫燚柯建筑公司安排挖掘机驾驶员刘小五按计划进场作业。8月29日8时左右,刘小五随挖掘机到达现场,9时30分左右开始挖掘作业。
2.事故发生地管线布设情况。事故受损管线为110KV展奔线,是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专用电缆,位于成都高新区西源大道1500号附近。事故部位东侧纵向为一条10KV电力浅沟和一条新建自来水管,西侧纵向为一条通信管线。
事发部位管线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8月29日8时左右,中铁十六局二公司03A标段项目部二工区现场管理人员曹瑞聪、测量员张政与鑫燚柯建筑公司挖掘机司机刘小五到达西源大道发展电站附近,准备进行西源大道右侧机动车道挖掘作业。作业开始前,曹瑞聪将管线位置向刘小五进行口头交底,并强调区域内涉及110KV电缆。随后,刘小五操作一台CX240B型号履带式挖掘机进行挖掘作业。8月29日15时45分左右,刘小五操作挖掘机将110KV电缆展奔线铠装擦伤,导致110KV展奔线电缆断电。16时15分,03A标段项目部二工区经理樊世玉向项目部经理曹佃松报告了事故情况,曹佃松立即赶到现场安排封锁警戒,并向国家电网成都供电公司通报了事故。
接报后,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立即会同市建委、市经信委、高新公安分局、高新区经济安监局、成都轨道交通集团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国家电网成都供电公司抢险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制定抢修方案、筹备抢修材料,组织抢修工作;8月30日10时40分,开始抢修作业;9月1日20时39分,110KV展奔线完成抢修,恢复供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挖掘机驾驶员刘小五在110KV展奔线电缆区域方涵顶面50cm以下进行挖掘施工作业时,将电缆铠装擦伤,导致电缆断电,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鑫燚柯建筑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按要求对新进场工人刘小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上岗;未按地下管线施工保护方案要求采取人工开挖方式,而采用机械开挖,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2.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制度;现场管理人员监护指挥不力,未有效落实电力管线保护措施。
3.江南管理公司关键工序卡控不严,未对电力管线区域开挖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违规作业行为。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小五,鑫燚柯建筑公司挖掘机驾驶员,涉嫌犯罪,2018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2.曹瑞聪,中铁十六局二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涉嫌犯罪,2018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薛久全,鑫燚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实施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曹佃松,中铁十六局二公司03A标段项目部经理。督促落实安全检查、技术交底、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组织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3.程远军,江南管理公司项目总监。未督促落实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导致施工单位危及地下管线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鑫燚柯建筑公司。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对新进场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上岗,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2.中铁十六局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制度;现场管理人员监护指挥不力,未有效落实电力管线保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3.江南管理公司。未对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危及地下管线的违规作业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中铁十六局二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作业指挥和监控,严格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二)江南管理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加大关键节点卡控和专项方案审查把关力度,严格落实重点工序巡查和旁站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鑫燚柯建筑公司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安排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