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淘汰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出口;安全培训;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井下平硐局部地段低压电缆、通信、照明电缆采用非阻燃电缆;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主井提升机钢丝绳、+137中段水泵房备用水泵无检测检验报告;3.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出口畅通的安全出口:+125中段至+137中段安全出口被枕木堵塞无法行人;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37中段水泵房工作水管和备用水管未联通;5.安排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提升机操作工张某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19年10月到期未复审;低压电工井某、焊接工刘某、排水工雷某、支柱工吴某、提升机操作工齐某、通风工何某和吴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于2021年1月到期未复审。
【处理结果】
针对某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给予该公司罚款1.5万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第4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第5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1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按期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已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存在的违法行为在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通过严格执法、处罚对非煤矿山企业形成震慑作用,对促进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隐患整改具有典型意义。
一是企业普遍认为在复工复产期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受到处罚,因而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主动不积极,以停代改,停而不改的现象比较普遍。日常监管中也发现有些企业采取临时停产停工措施来逃避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本案中监管部门从企业违法行为连续性和现实危害角度进行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准确,对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借鉴意义。
二是部分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错误认为淘汰非阻燃电缆只是针对高压或动力电缆而言,对信号、通讯、监控等弱电电缆淘汰力度不大。同时,部分企业存在以设备设施生产合格证替代检测检验要求的错误观念,未在安装使用前进行检测检验,致使设备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本案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正确认识,推动非煤矿山重要设备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到位,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出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认为只要有安全出口就可以,平时不重视能否保持畅通,甚至在生产过程中占用安全出口。本案通过执法检查推动企业确保井筒、各生产中段的安全出口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是部分企业对取得相应资格后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或申请延期复审,未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未经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或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导致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本案通过执法检查推动企业提高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