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现实危险;行刑衔接;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仓库存储597箱气雾杀虫剂、795箱泡沫清洗剂、745箱自动喷漆、31箱化油器清洗剂。经鉴定,以上四种产品均为危险化学品。且该仓库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栓内无水、灭火器配备不足、部分灭火器已经过期欠压失效,安全设备、设施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仓库东侧邻厂为一家木材加工的生产厂区、北侧为邻厂员工宿舍楼、南侧为出租生产厂房,周围环境均为人员活动区域,一旦发生爆炸,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调查核实,这批危险化学品实际由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营,且该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未取得合格证;公司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员工刘某某盲目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未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该公司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理结果】
2021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597箱气雾杀虫剂、795箱泡沫清洗剂、745箱自动喷漆、31箱化油器清洗剂进行查封扣押。当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该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的相关线索材料。4月1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4月25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受理此案。7月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将此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涉事企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相关安全管理措施,且仓库紧邻人员活动密集区域,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后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并及时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同时在办理涉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根据职权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仍需进行,既要避免“以罚代刑”,也要防止出现“以刑代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将本案移送的同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对同类案件的依法办理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