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先建;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15000吨/年有机硅系列产品项目属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新建15000吨/年有机硅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仍在推进中,且其安全设施设计仍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处理结果】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做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先建的行为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执法部门在检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要重点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先建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实行“双罚”,既处罚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