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先建;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擅自建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调查核实情况。经查明,该企业年产48万吨硫精矿制酸生产线和余热发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获批准先行建设,且未执行赣州市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前期作出的停止建设执法指令。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企业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两名负责人分别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实践中,部分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或急于上马项目,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非生产过程不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擅自先行建设。为强化精准执法,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要重点对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完成必要的审查手续,避免后期生产过程中埋下隐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