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在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外省(市)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抽查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安徽某公司连续式无氧热解精铜资源化利用项目(二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徽省某天然气公司分输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合肥某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3份安全评价报告及项目档案时发现该安全评价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3个项目均未按规定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2.3个项目均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3.《安徽省某天然气公司分输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合肥某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个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4.该机构2名安全评价师同时在两个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调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法制审核(执法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与案件查办部门密切配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征求了省应急管理厅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了集体研究讨论,出具了《法制审核意见书》。
【处理结果】
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的是安全评价机构跨地区开展技术服务未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问题。该案处理过程中,法制审核(执法监督)部门通过提前介入、书面审核、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集体审议等方式,认真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目前,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技术服务不按规定向项目实施地资质许可机关书面告知、不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现象比较常见。通过此案,既警醒教育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执业,又为应急管理部门如何对安全评价机构加强监管执法提供了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