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现实危险;行刑衔接;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州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戊烷气化间存在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未进行安全评价、未设置安全周知卡及警示标志以及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多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建材行业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立即进行隐患整改;未经整改复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3月2日,该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余某某明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已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对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擅自下令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并于3月15日再次购入27.76吨戊烷用于生产。3月17日,南浔区和孚镇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戊烷相关设备,随即将情况报告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核查,发现企业在戊烷储存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未整改的情况下仍冒险组织生产。
【处理结果】
湖州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执法指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24日向南浔区公安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同日南浔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于4月7日向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3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8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此案例为全国首例“因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涉事企业所使用的戊烷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戊烷储罐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爆炸,将直接危及企业员工生命安全,甚至周边企业和人民群众安全。涉事企业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执法指令,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第二种情形。在案例移送过程中,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主动与当地司法机关对接,多次联合对现场进行勘察,并邀请省内专家进行评估,同时查询参考了省内其他地区以往发生的戊烷储罐区燃爆事故,综合认定本案符合危险作业罪要求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各地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严格对照国家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依法下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等有关的执法文书,并通过视频录像等形式固定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的证据。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对接,提前进行案件会商,在案件移送前完成关键证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