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现实危险;行刑衔接;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领域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行为,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专家确认,两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均属于可燃性粉尘,一旦发生爆炸,将直接危及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波及周边企业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执法人员对现场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由企业负责人现场予以确认。4月28日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上述两家企业开展夜间抽查,发现两家企业在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并经复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现场拍摄了视频和照片取证,出具了《现场检查记录》,4月29日出具《停止供电决定书》,分别由两家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29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通知供电部门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供电,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对两家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邓某龙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两家企业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5月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公安局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于7月29日将此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此案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两家涉案企业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且具有发生粉尘爆炸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涉嫌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在查处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注重证据固定,在严格对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法下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文书后,及时通过视频录像等方式将涉案企业拒不执行的证据予以固定。2021年5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某木质纤维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某、操作工吴某元,涉事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邓某龙、操作工邓某军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均承认了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在案件移送前完成了关键证据的固定,为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