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铝加工(深井铸造);安全设备;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3.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4.缺少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5.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阀和紧急切断阀联锁,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6.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执法人员根据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由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确认签字,执法人员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月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对某铝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6项违法行为,是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执法人员需熟知重点执法内容,还可以视情况邀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检查,对照执法重点事项对相关设备逐一进行检查。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有2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此外,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企业受到疫情影响处于自行停产状态的实际情况,在对企业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