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现实危险;行刑衔接;危险作业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附近一简易仓库的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检查后发现仓库内堆放有34瓶二氧化碳、72瓶氧气、1瓶乙炔、30瓶混合气体、39瓶氮气,且均为满瓶,共计176瓶。经鉴定,上述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仓库属于杭州萧山某气体有限公司负责经营,该公司未取得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放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此外,该仓库紧邻某集团公司员工一号宿舍楼搭设,宿舍楼内居住18名工人。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气体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经审批,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且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员工宿舍紧贴,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理结果】
2021年3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向涉事企业萧山某气体有限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的决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场开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统一转运至安全地点。3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同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依法刑事拘留。6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有效震慑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应急管理部门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首起案件,对宣传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性”的判定,是此类案件移送的关键和难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充分运用执法文书、现场拍照或录像等视听资料,确保证据真实、完整,也要充分发挥专家鉴定意见、类似现实危险情形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的作用,确保移送案件有理有据,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