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违法组织生产;图纸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拒不执行监察指令。
【基本案情】
2020年,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被山西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异地减量重组煤矿,重组后矿井生产能力计划提升至60万吨/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所属煤矿能力提升手续未办理完毕,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按照山西省规定,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2021年1月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该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月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两会”安全督导检查组在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拒不执行责令停产的监察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3月10日,由太原监察分局牵头,联合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2.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3.9#煤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4.9#煤层作业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5.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违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事实行为。
【处理结果】
针对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3名相关责任人各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第2、3、4项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人民币6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3名主要负责人各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第5项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6.23万元,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人民币1231.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2128.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某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建设活动,采取隐蔽、欺骗方式逃避安全监察,在被责令停产期间仍然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等3项失信行为,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将该公司和4名相关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该公司所在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对某煤业公司前后三任矿长、负责采区生产组织的矿长助理4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该公司上一级办矿主体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分别给予撤职、责令辞职和记过处分,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典型意义】
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明知被责令停止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情况下仍违法组织生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通过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煤矿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力提高了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促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执法效果明显。对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有利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反思总结和改进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促进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