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21年4月2日,杭州市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位于萧山区某村的仓库内存储有雅士利家居木器漆2380公斤、泽丰园家具漆1334公斤等11类近7吨危险化学品,且仓库西北侧距离民用建筑仅11.52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龙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后经专家现实危险性分析认定,该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存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等多处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后,杨某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在2021年1月至4月2日期间,将陆续收购的油漆、固化剂等存放在其租赁的仓库内的事实。后杨某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了涉案危险化学品。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杨某龙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杭州市各区、县(市)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发生亡人事故企业,受到安全生产处罚企业以及工业上市企业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旁听了这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