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判处严某某拘役三个月。
2021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从凤阳县刘府镇购买两辆报废汽车,将储油罐和加油机安装到报废汽车上,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泗县草庙镇李圩庄从事危险化学品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4月1日,泗县公安局草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上述报废汽车上汽油3.55吨。
经审理认为,严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严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严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宣告后,严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