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5月23日16时10分左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均未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经群众举报并经省应急管理厅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组查证属实。事故查实后,6月4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和万载县政府参加的宜春市政府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聘请了烟花爆竹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同时查清了破坏现场和瞒报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刻意瞒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株潭镇相关知情公职人员未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化工),位于万载县株潭镇杨源村,法人代表:曾迅。持股股东有曾迅、夏国芳、冯露、汤如琼、黄胜利、付承未、黎生龙(股份由冯露代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5HDNA3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 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17〕000560号,许可范围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粉碎;许可有效期为2017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
企业股东控股及分工情况:
曾迅:企业法定代表人,占股33.335%,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
夏国芳:企业生产实际管理者,占股13.334%,负责企业生产和安全管理。
黎生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占股16.665%,负责生产和销售管理。
冯露:企业股东,占股16.665%,负责原材料购买。
汤如琼:企业股东,占股6.667%,负责财务管理。
黄胜利:企业股东,占股6.667%,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
付承未:企业股东,占股6.667%,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
(二)事故发生情况
1. 事故现场(晒场)情况。2018年3月份,经事故单位股东商量,为减少成品的含水量,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决定选址在厂外建设晒场,相关工作由夏国芳、黎生龙具体负责。晒场(即事故发生地)于当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约22万元。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建成的晒场在21号库区值班室东南方向围墙外,距离21号库区值班室33.8m,距离22号成品库38.8m,晒场长约24米,宽约16米,面积约354m2,晒场部分边缘设有0.5m高的挡风墙,地面为水磨石,并搭建了3.5m高的阳光棚,晒场纵向平均一分为二成东西两个作业区(平面图见附件1)。
2.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5月21日,万载县海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整治隐患,省、市明确要求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5月22日起全面停产整改。因此,万载县应急管理局于5月21日晚上,在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要求全县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5月22日起全部停产整改。收到通知后,株潭镇政府立即在全镇花炮企业微信工作群转发停产通知,5月22日上午,株潭镇宏利化工挂厂领导王珠根和驻厂干部阳向到现场通知企业停产。5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株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刘家新到宏利化工进行停产督查,未发现企业在生产。然而,宏利化工接到停产通知后,5月22日上午安排粉碎、脱水工序的4名员工将21日未粉碎完的原材料进行粉碎、脱水和筛药作业,完成后运至中转库并清理了工房,便各自离厂回家,至5月23日事发时这些工序未再进行生产作业。但5月21日晾晒在晒场的湿单基火药粉(1000kg左右,该药摩擦、撞击感度、静电感度、火焰感度与黑火药相近)因未达到干燥入库要求,仍存放于晒场。在停产过程中,上述3名株潭镇政府干部均未进行全厂巡查,也未发现企业的上述情况。
3.事故发生情况。5月23日14时许,宏利化工负责晒粉、收粉的作业工人甘恩超和夏焕斌开始在晒场进行收粉、装袋作业(甘恩超在西区作业,夏焕斌在东区作业)。16时许,夏焕斌妻子邱包秀带着一些红薯苗和化肥进入晒厂,送给正在作业的夏焕斌。16时10分许,晒场甘恩超处单基火药粉发生燃烧并迅速燃爆(经实验分析认定,燃爆未产生冲击波),将晒场内的甘恩超、夏焕斌和刚好在晒场入口处的邱包秀烧伤,3人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现场人员分布情况见附件2)。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信息:
(1)甘恩超,男,汉族, 46岁,宏利化工职工,从事晒粉作业。
(2)夏焕斌,男,汉族,54岁,宏利化工职工,从事晒粉作业。
(3)邱包秀,女,汉族, 55岁,夏焕斌之妻(非宏利化工职工)。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469.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6时15分许,宏利化工门卫看到厂内冒烟,便向夏国芳报告。夏国芳接到报告后立即驾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甘恩超、夏焕斌和邱包秀3人均被严重烧伤。住在厂区附近的6名村民看到厂区内冒烟后,都立即赶到了现场,在确认现场没有再次燃爆危险后,先把夏焕斌夫妇扶到路边坐下,因甘恩超伤势较重,为避免二次伤害,现场人员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随后,现场人员一起将晒场边树木柴草的小火扑灭。
16时20分,夏国芳拨打120得知株潭卫生院救护出诊电话。16时23分,夏国芳要其侄子拨打了株潭卫生院的出诊电话。16时24分,株潭镇卫生院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16时50分,救护车达到事故现场,对3名烧伤人员进行救治。17时03分,救护车返回卫生院,医护人员在株潭卫生院对烧伤人员进行简单救治后,联系了浏阳市人民医院。17时29分,株潭卫生院救护车将3名伤者送往浏阳市人民医院。19时15分,3名伤者被送到浏阳市人民医院抢救。22时30分,甘恩超因抢救无效死亡;5月24日3时24分,邱包秀因抢救无效死亡;7时04分,夏焕斌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5月24日10时40分,宏利化工在浏阳市分别与3名死者亲属商谈赔偿事宜(株潭镇花炮商会周庆学、杨勇、龙勇、邱继红、韩能方和高木根6人在场)。谈妥后,宏利化工分别与3名死者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
(三)事故现场被破坏情况
事故发生后,为了掩盖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事故真相,宏利化工实际负责人夏国芳于23日17时20分许联系挖掘机师傅高鹏飞清理事故现场,18时左右,高鹏飞开着挖掘机到达事故发生地,夏国芳向他交待清理方法后,即离开了厂区赶赴浏阳参与救治伤者。18时10分左右,高鹏飞又叫高成光开来1台装载机一起协助清理,高鹏飞按照夏国芳交待的方法,将毁坏的铁棚清理至旁边的山沟里,再挖周边山坡上的土将铁棚、钢管掩埋,同时将晒场填埋推平,当天20时左右,事故现场基本清理完成,装载机当即离开,挖掘机仍停放在现场。5月24日7时到8时左右,高鹏飞继续将事故现场周边烧坏的树木进行清理。5月26日9时至13时左右,高鹏飞再次到现场将周边新变枯黄的树木清理掉。5月27日上午夏国芳又安排泥工王建生将通往晒场的围墙缺口补齐封堵。
(四)应急处置评估
1.事故单位。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编制、未组织专家评审且未到主管部门备案,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衔接性不强;二是预案的教育培训和演练不到位;三是未依法依规向株潭镇党委、政府和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四是法纪观念不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单位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株潭镇党委、政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向株潭镇党委、政府报告,未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3.万载县委、县政府。事故发生后,万载县委、县政府未接到事故报告的信息,未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单位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5月23日16时26分,夏国芳先后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汤如琼、黎生龙和周庆学(株潭镇花炮商会会长),随后汤如琼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了曾迅。22时30分左右,曾迅得知甘恩超死亡后,通过电话与夏国芳、汤如琼和黎生龙商议,决定暂时不上报事故情况。3名伤者均死亡后,24日10时左右,曾迅赶到浏阳,与23日晚到达浏阳的夏国芳、汤如琼和黎生龙共同商议决定瞒报事故。
(二)株潭镇党委、政府
事故发生后,周庆学于5月23日17时左右将事故情况告知了同在县里开会的刘家新(株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会议结束后,刘家新在返回株潭镇的路上将事故情况向同车的鲍礼全报告。当日,鲍礼全未到也未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核实。鲍礼全于24日在办公室将事故情况告诉韩小芳(株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鲍礼全、韩小芳均未向株潭镇党委、政府及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万载县应急管理局
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省市核查组事故举报核查消息后,对事故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于6月3日22时55分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信息,23时46分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
(四)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于6月4日0时10分向市委办公室电话报告事故信息,0时21分向市委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0时23分向市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事故信息,0时26分向市政府办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0时33分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事故信息,0时35分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信息的文字报告。
(五)事故举报及核查情况
6月2日晚,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后,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于6月3日上午联合到宏利化工进行核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有关单位和询问相关人员,确认了5月23日该企业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燃爆事故的事实。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质
1.最初燃爆点
根据死者当时的受伤程度、姿态和位置,以及现场救援时现场人员与甘恩超等人的交流情况认定,甘恩超所处位置为事故最初燃爆点(见附件2)。
2.直接原因
经调查分析认定,因事发当时地表温度高(约36.9℃),收取的单基火药粉处于干燥状态,而干燥的单基火药粉敏感度高,甘恩超在收取单基火药粉时,违规作业,致使单基火药粉与地面摩擦、碰撞引发燃爆,导致事故发生。
3.间接原因
(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参与企业实际管理,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负责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时,无证上岗,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严重缺位。
(2)企业违反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流程,擅自增加晾晒干燥工序,非法违法在围墙外建设晒场和阳光棚,擅自扩大生产区域。
(3)企业为避免因事故应追究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企业股东商定对事故进行瞒报,故未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4)企业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流于形式。外来人员进出管控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单基火药粉安全性能不了解;操作不规范,将药物直接晒在地面上,药物在干燥散热时,翻动和收取,未冷却至室温情况下就进行收取作业;违反1.1级工序的作业人员规定,超员作业,2人同时进入晒场作业。
(5)属地政府管理不严不实,对企业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未督促企业整改。
(6)部门监管不严,对企业长期违法违规生产未查处。
4.事故的性质。经调查认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改变工艺流程,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违规改变生产工艺,安全意识淡薄。企业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设单基火药粉的晾晒工艺,并在成品库区围墙外私自违规增建阳光棚,用于单基火药粉的晾晒作业。
2.违规组织生产。万载县“5·21”事故后,企业没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上级停产指令置若罔闻,违规进行单基火药粉的晾晒、收取和装袋作业。
3.主要负责人管理缺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只是偶尔过问企业情况,未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4.人员进出管理不严。企业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人员进出安全管理制度,让非本企业职工随意进入生产区。
5.蓄意隐瞒事故并破坏现场。事故发生后,为了掩盖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隐瞒事故真相,事故单位未向株潭镇政府和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并组织人员拆除阳光棚,用土填埋并平整了晾晒场地,将成品库区的围墙补齐封闭,事故现场被严重破坏。
(二)株潭镇党委、政府
1.停产措施不到位。虽然5月22日在全镇干部岗前会上传达了上级停产要求,挂厂领导王珠根和驻厂干部阳向在当日上午到现场通知了企业停产,但未采取过硬停产措施,给了事故企业违规组织生产可乘之机。
2.属地监管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对企业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建工房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制止不到位,事故企业晒场建成后,相关监管人员、驻厂干部或挂厂领导多次到该企业检查,王珠根、韩小芳、刘家新、李学云、阳向虽然发现了企业存在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建工房等违法违规问题,但仅口头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未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特别是多次发现事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之后,仍未引起高度重视,实施重点监控,导致企业长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防范事故不到位。落实“8·26”事故防范措施不严格,对管辖的干部监督教育不到位,出现干部知情不报的情况。
(三)万载县应急管理局
1.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未真正汲取“8·26”事故教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以致全县烟花爆竹企业擅自改变工艺、无视停产指令、瞒报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停产督查不到位。“5·21”事故后,虽然在全县布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工作,也成立了停产督查组,但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违反停产指令擅自组织作业。
3.安全监管不到位。株潭安监所多次到事故企业进行检查,也发现了企业存在违规增建阳光棚的问题,但未严格执行安全监管要求,仅口头要求企业封堵围墙停产整改,并通过现场照片进行复查,对企业改变工艺流程和增建工房的行为未作出处罚,未要求企业拆除违建工房,致使企业长期使用违建的阳光棚进行单基火药粉晾晒作业。
4.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能指导乡镇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烟花爆竹行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四)万载县委县政府
未真正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差距,在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疏漏,督促指导全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力度不够,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彻底,对烟花爆竹淘汰落后产能不够积极主动。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甘恩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夏焕斌,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曾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制止违法搭建、违规生产行为,且决定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主要责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万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2.夏国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企业实际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违法搭建、违规作业,参与瞒报事故并蓄意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主要责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万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黎生龙,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股东兼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参与违规生产和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重要责任,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万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汤如琼,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财务管理人,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瞒报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冯露,江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企业原材料采购。收到事故信息后,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瞒报负一定的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邱继红,中共预备党员,株潭镇杨源村村主任,主持杨源村村委会全面工作。对事故单位违法违规生产情况排查不到位,未落实村级安全主任职责,知道事故情况后,未向上级党委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延长预备期一年处理。
2.汤勇泉,株潭镇农办干部,作为事故单位2018年驻厂干部,未认真履行驻厂干部安全监管职责,监管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多次对事故单位开展检查仍未发现事故单位增建晒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阳向,中共党员,株潭镇农办主任,作为事故单位2019年驻厂干部,未认真履行驻厂干部安全监管职责,监管检查不严,对事故单位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增建晒场和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学云,中共党员,株潭镇社会事业和保障局副局长,2018年分工负责事故单位所在片区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虽然发现了事故单位违法违规增建和使用晒场,但仅口头提出整改要求,并未采取过硬措施,未要求事故单位拆除违建晒场,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刘家新,中共党员,株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兼第三中队中队长,2019年分工负责事故单位所在片区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虽然发现了事故单位违法违规增建和使用晒场,且事发当日发现了同样行为,只是口头要求企业不能使用晒场,未采取其他措施,未要求事故单位拆除违建晒场,知道事故情况后,虽向协管及主管领导报告,但在主管领导鲍礼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向株潭镇党委、政府报告,对事故的瞒报负一定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汤德兴,中共党员,株潭镇政府主任科员,作为事故单位2018年挂厂领导。未正确履行挂厂领导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单位长期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王珠根,中共党员,株潭镇党委委员,作为事故单位2019年挂厂领导。未正确履行挂厂领导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单位长期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韩小芳,中共党员,株潭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作为协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事故单位长期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失察,通过鲍礼全和刘家新知道事故情况,但在主管领导鲍礼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向株潭镇党委、政府报告,对事故的瞒报负一定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鲍礼全,中共党员,株潭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辖区烟花爆竹企业长期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未向株潭镇党委、政府及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潘冬云,中共党员,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株潭安监所干部,负责株潭片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事故单位改变工艺流程、擅自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1.柳军,中共党员,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株潭安监所所长,全面负责株潭、黄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株潭监管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单位改变工艺流程、擅自增建晒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2.欧阳明,中共党员,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不力,对执法大队和乡镇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建议由万载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五)相关责任单位
1.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对事故发生及瞒报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万载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县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六)其他处理
1.株潭镇党委、政府。落实《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差距,未认真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对企业存在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增建工房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制止不到位,对管辖的干部监督教育不到位,出现干部瞒报事故。建议责成株潭镇党委、政府向万载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不到位,停产督查不到位,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力度不够,未能指导乡镇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议责成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向万载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万载县委、县政府。落实《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差距,在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在防范遏制事故及杜绝瞒报行为方面工作不够深入。建议责成万载县委、县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违法违规私搭乱建工房专项整治行动。万载县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私搭乱建工房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单基粉生产企业要立即调整生产工艺,取消单基粉的晾晒工序,彻底拆除晒场阳光棚;其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照总平面布置图,逐个分区、逐栋车间、逐栋工房进行自查,凡是总平面布置图上没有设置的工房和车间,一律及时自行拆除到位。二是开展执法检查。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私搭乱建工房的地毯式排查检查,确保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条生产线、不漏一栋工库房,凡是发现存在私搭乱建工房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三是适时开展“回头看”。对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进行“回头看”,对有过私搭乱建工库房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逐一进行复查,严防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严惩迟报、谎报、瞒报行为。各地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事故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对故意迟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凡是事故企业瞒报事故的,一律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公职人员瞒报事故的,一律按照规定高套一档进行问责。同时,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三)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主体责任,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烟花爆竹企业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是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前提和条件,安全生产“万无一失、一失万无”,各企业要以对员工负责、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使命感牢牢守住安全这条底线。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抓牢抓稳。三是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认真落实“一报告双签字”制度,严格人员进出管理,持续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和反“三违”行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淘汰落后企业,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安全发展。万载县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代价”的红线,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认真实施《万载县推进花炮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十二条办法》。一是严格烟花爆竹行业准入。对不具备自然资源、建设、林业等条件,且不符合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要求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列入本地拟规划保留企业进入第五轮延期许可;对拟保留企业,严格对标国家标准开展许可,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条件,凡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企业一律不予许可,禁止生产和经营,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保留下来的企业,必须实行“五统一”(一家企业、一套许可证照、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管理制度、一个统一核算体系)生产,严防假合并、假整合。二是淘汰落后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淘汰落后烟花爆竹产能工作决策部署要求,深入推进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退出。结合本地烟花爆竹行业实际,制定出台烟花、爆竹、引火线等落后企业淘汰退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退出奖补标准,大量淘汰安全管理乱、盈利能力差、市场占有率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企业,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推动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三是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依托本地烟花爆竹科研机构,加大产品研发创新力度,开发安全环保新材料、新药物、新配方,创新微烟(无烟)、少硫(无硫)、易降解安全环保产品。
(五)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一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开展集中整治,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内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二要打击“一厂多户、转包分包”。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县烟花爆竹转包分包专项整治的通知》(万安办字〔2019〕88号)要求,深入推进“一厂多户、转包分包”治理,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一厂多户、转包分包”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再视情节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予罚款。三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日常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坚决查处“四超二改”、“三违”等行为。四要加强对重点时段、敏感时期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保安措施,严格履行复产验收程序,严把复产安全条件关,确保重点时段、敏感时期安全稳定。四要开展安全体检活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请专家的方式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体检活动,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提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一要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烟花爆竹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项目、技术和设备,实现人机分离,人药隔离作业,提升全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二要加强智慧安监平台建设,引进先进监控技术,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监管能力,做到全视角监控、全过程管控。三要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引进、使用烟花爆竹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生产安全系数高、环保效果好的烟花爆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七)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一线安全监管履职能力。一是大力推行“两张卡”。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针对每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制定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生产工艺流程卡”,让各级监管干部清楚产品制作流程;同时,根据每家企业每道工序、每个岗位、每个场所生产特点,制作“安全操作规程卡”,在1.1级工房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进行公示,确保人证合一,让每位监管人员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既邀请专家对安监干部进行集中授课和现场讲学,又组织安监骨干赴大专院校和兄弟省、市学习考察,提高监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三是加强作风建设,整治安全生产领域“怕、慢、假、庸、散”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作风不扎实、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彻底、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该通报的通报、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凡是由此导致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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