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闻讯(记者 宋彪)全省首宗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详见本报8月05日C06)有了最新进展。昨日,记者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获悉,8月4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案件,当庭宣判:彭某、袁某、闫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彭某、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今年4月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业园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该园区空地发现4个集装箱改造的简易工作场所,内部储存大量有易燃标识的疑似危险化学品。该涉事场所周边紧邻工厂和居民楼,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3186.5公斤疑似危险化学品,抽取了27种样本进行委托鉴定,并依法查封了涉事的4个集装箱改造房。发现案件线索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专案组开展周密细致调查。经查实,现场送检的27个样本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分别是闫某、袁某及彭某,上述当事人均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为保证调查的合法性、权威性与严肃性,区应急管理局还委托有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涉事场所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并出具专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对其现实危险性进行客观评定。
调查过程中,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向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咨询。在司法机关的专业指导下,于5月28日将两宗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移送龙华公安分局。6月3日,公安机关以危险作业罪正式立案侦查。8月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案件,并当庭宣判。
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了“危险作业罪”,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龙华区查处的两宗案件是全省首次判决的危险作业罪案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形成极大的法律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