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021年0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罪名确定为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中的「作业」作何理解存在不同的看法,为加深理解、探讨交流,特写此文稍作分析。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作业」一词通常被理解为工人在生产现场所进行的某一具体的操作,如清洗设备、维修设备、制造产品、操作叉车等等。
而危险作业罪中的「作业」一词,其含义要广得多,其不仅包括某一具体的操作行为(如煤矿工人关闭瓦斯探测器、化工厂工人篡改仪表数据等),还包括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整改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等行为。
当然,也不能对「作业」一词做扩大化解释,即对危险作业罪中的「作业」一词进行解释时,必须严格受到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条文文字的限制,而不能将一切看起来存在风险/危险的行为都解释为危险作业罪中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