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流传一份落款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的题为《关于征求<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显示,卫健委职业健康司于2021年7月30日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该函件附件2显示,拟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由10大类132种调整为12大类146种,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2类16种职业病,新增2类职业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包括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期腕反复用力、振动及极端姿势作业)、肘(鹰嘴)滑囊炎(限于肘长期反复用力姿势作业)、肩峰撞击综合征(限于肩关节长期过度上举及外展作业)、腰椎间盘突出征(限于重复搬运重物或过度弯腰作业、接触全身垂直振动的作业)、膑前滑囊炎(限于长期蹲跪姿作业)、半月板损伤(限于长期蹲跪姿作业)等6种职业病。原《目录》其他职业病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1种职业病。
–在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限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新冠病毒感染者或新冠肺炎病人,或者接触新冠病毒或被明确新冠病毒污染物品的劳动者)、病毒性肝炎(限于职业活动中经血液传播途径感染的乙、丙、戊型病毒性肝炎的劳动者)、结核病(限于职业活动中接触结核感染者或结核病人的医疗卫生、疾病控制及有关研究人员)、血吸虫病(限于血吸虫疫区,因职业活动中接触疫水作业的劳动者)4种职业病。
–在职业性肿瘤分类中,增加镍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
–在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增加丙烯腈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分类中增设3个开放性条款。
(二)修改1种职业病名称。在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将“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修改为“粉尘或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三)删除1种职业病。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删除“杀虫脒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