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已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下又自行或者由家属委托了辩护律师,到底是受委托的辩护律师退出,还是受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退出呢?
针对上面这个问题,不仅过去的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且司法实践中更是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强行援助”而不得不与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解除委托的现象。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不难看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有法律援助律师又委托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到底是谁应该退出?《法律援助条例》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即法律援助律师应该退出。
然而,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却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可以说,《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一些地方办案机关强行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在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仍强行要求受援人解除委托接受法律援助创造了空间,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吸收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有法律援助律师又委托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到底哪一方该退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也就是说,只要受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就必须无条件地退出。
《法律援助法》已经做出了如此明确的规定,不知最高法会不会修改《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使得其与作为法律的《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相统一呢?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