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姚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虽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经查,2019年10月以来,姚某在武陵区租赁两间私房,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许可下成立了“气体供应站”,擅自从事氧气、氩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
检察官提醒,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常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