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博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对某化工企业的外来施工单位——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经过多次调查取证,以及严密合法的证据采集,证实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交于该公司员工唐某某、丁某使用。
7月15日,博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通过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确认企业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对该公司员工唐某某和丁某分别作出0.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
目前,博山区应急管理局已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对于买卖假证的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查中。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要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才能获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为 http://cx.mem.gov.cn/)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真伪核验;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
相关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号)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事故及其他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第五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类型:第十七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