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59号(工交邮电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应急提函〔2021〕82号),就台盟中央提出的《关于在应急管理中更多引入保险机制的提案》进行答复。
在该答复函中,应急管理部称,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保费64.3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86万亿元,有效促进了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
应急管理部称,2017年,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0年,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应急管理部与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投保企业,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并扩大保险公司保险预防费使用范围,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各地在实施安责险制度过程中,如山东、天津等地通过政府补贴形式鼓励高危行业企业投保,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应急管理部称,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将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列为强制内容。至于商业保险应当遵循市场化投保原则,是否投保营业中断保险应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
以下为答复函原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59号(工交邮电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21〕82号
台盟中央: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应急管理中更多引入保险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应急管理部自组建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并大力推动应急管理领域保险制度建设,积极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密切联系配合,推动建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政策性巨灾保险和灾害救助保险,研究推动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特岗人员保险,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保险体系。同时,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应急救援责任险、应急费用补偿险、营业中断险等特色保险产品。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保险对于防范化解灾害事故风险、减轻政府救助负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科学引入保险机制
我部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认真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各地以地方为主体探索开展灾害保险相关工作。巨灾保险方面,2016年5月,原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和产品在四川、云南等省份落地实施。截至2020年年底,地震巨灾保险累计为全国1280万户居民提供5250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福建等16个省市结合本地自然灾害风险特点,积极探索实施差异化的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有效发挥了保险灾害损失补偿作用。在今年5月应对云南漾濞6.4级、青海玛多7.4级地震灾害中,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应赔尽赔、应赔快赔,有力支持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政策性农房保险方面,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原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指导各地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帮助受灾群众开展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截至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政策性农房保险或相关试点,有效减轻了受灾群众重建压力。此外,山东、江苏等地探索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公共安全救助保险等,保障对象为灾害事故发生时处于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主要保障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以及房屋财产损失,协助政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灾害事故,帮助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保费64.3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86万亿元,有效促进了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
二、关于多种手段并行,扩展保险参与应急管理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高度重视。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央层面自然灾害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引入市场力量参与灾害治理,培育和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灾害治理的能力,鼓励各地区探索巨灾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模式,提升灾害治理水平。2017年,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0年,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我部与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投保企业,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并扩大保险公司保险预防费使用范围,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鼓励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各地在实施安责险制度过程中,如山东、天津等地通过政府补贴形式鼓励高危行业企业投保,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特定领域实行强制保险制度,需要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强制保险要求。例如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将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列为强制内容。至于商业保险应当遵循市场化投保原则,是否投保营业中断保险应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
三、关于建立专项风险基金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管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据此,不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再建立专项风险基金,用于公共卫生事件支出。
四、关于尝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责任保险”,平滑财政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有关商业保险产品的购买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宜由医保基金承担。另据相关统计,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至少有35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将400余款意外险和疾病险责任范围扩展至包含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伤残和重疾的赔付;70余家保险公司向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及家属、疾控人员赠送意外险、定期寿险等多种保险保障,总保额约9万亿元。商业化的市场保险保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
五、关于拓宽“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范围
自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产复工,财政部、银保监会和我部等部门先后出台十余份政策文件,指导保险行业推出延长保险期限、扩展保险责任、放宽理赔时限等政策措施,助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海南等地推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将疫情导致的损失纳入保险责任。多家财险公司在现有产品基础上扩展承保了相关财产损失保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等公司扩展了疫情相关的营业中断保险,为疫情中断营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太保财险、浙商财险等公司在工程保险的基础上扩展承保了附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停工费用保险,为因发生疫情导致工程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快制修订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制定配套激励政策,积极争取相关财税支持措施;不断完善与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研究机构等各方的联合工作机制,对应急管理风险进行持续深入研究;指导和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团队,提升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能力,提升应急救援支撑服务能力,增强服务的专业性,深入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资源储备和应急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