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危险作业案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丽水市首例以危险作业罪被起诉的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担任浙江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经营甲醇溶液。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某村租用一简易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溶液,并雇佣人员在该仓库内对甲醇溶液进行稀释作业,使用改装的面包车运送稀释后的甲醇溶液进行售卖。
此前,该公司因在无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已于2020年12月被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和罚款人民币75000元。但张某某仍没有就此收手,于2021年2月5日、4月6日向宁波市某公司购买国标甲醇14.38吨、30.38吨存放于该仓库,进行稀释作业予以售卖。
2021年5月25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并当场查获面包车、蓝色塑料桶、送货销售单等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纯甲醇400升、稀释后甲醇共计1584.35公斤(含桶)、面包车。经鉴定,蓝色桶、铁皮桶等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现场示意图
经现场查看,该仓库位于居民区,与周边企业生产车间、某景区的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足,仓库未经设计、审批,仓库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均不符合要求。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