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浙江人余某某因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6月15日,江西省安义县雷某因同样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月26 日,江苏首例危险作业案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危险作业罪”入刑以来,全国已有多起类似案件被提起公诉。目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全国多地出现危险作业罪案件
7月26日下午,江苏首例危险作业案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潘某某在没有取得危化品作业许可、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改装面包车擅自从事流动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 6000余升。在此期间,潘某某造成意外火灾事故,造成三辆轿车烧损、临近居民空调外机烤损,而潘某某也在事故中双下肢烧伤。
崇川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对潘某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无独有偶,全国多地出现了“危险作业罪”案件被提起公诉,部分案件业已宣判的情况。今年5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认定,余某某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决定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同日,绍兴市柯桥区陈某某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6月15日,江西省安义县雷某因同样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月9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亦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涉嫌无证经营加油站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
据悉,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即是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这对遏制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防患于未然,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
法律业内人士表示,综合各地案例可发现,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三种情形,现有案例主要集中在后两种,即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和未经批准或许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进而产生现实危险的情形。在具体案例的定罪量刑时,法院会根据犯罪时间跨度、危险作业的次数,并结合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对现实危险的程度进行斟酌。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柴油虽然危险性不及汽油,但现实中发生起火、燃烧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因此,在打击危险化学品的同时,也应当高度关注柴油这类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在对现实危险性这一核心要素的认定,各地法院判决充分体现出了对安全生产事前犯罪的打击倾向,并不要求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这位业内人士表示,以武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例为例,法院分析认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具有造成加油点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现实危险”。这意味着,侥幸心理不可有,不仅要从已有事故中吸取教训,更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对轻微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遏制,将重大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