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车辆发生剐蹭后对方逃逸,是驾车追赶还是纪录对方车牌号报警处理。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被剐蹭,被告人驾车追赶肇事车辆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同车乘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向某某驶往安江镇,途中,张某驾驶小轿车从正三轮摩托车左侧超车时发生刮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的左反光镜损坏,杨某某便驾驶其正三轮摩托车追赶小轿车,但因杨某某操作不当导致正三轮摩托车侧翻在道路外的坎下,造成乘车人向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委托黄某电话报警请交警查处。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车辆遭人剐蹭后,未冷静处理即驾车追赶致乘车人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货摩托车违规载人,行经弯道路段操作不当,引发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保护现场、采取抢救措施,并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