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案件。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05时53分,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豫******挂号解放牌半挂车,沿广宗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处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鲁某甲驾驶冀******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鲁某甲、被害人鲁某乙、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鲁某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甲、鲁某乙、王某某、鲁某丙无责任。被害人鲁某甲于2020年06月01日死亡,经广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鲁某甲为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鲁某乙、鲁某丙的陈述;3.书证:被害人鲁某甲死亡证明、户籍证明信、协议书、谅解书等;4.鉴定意见:清河法鉴[2020]毒鉴字第291号、清河法鉴[2020]毒鉴字第291号、(广)公(物)鉴(尸检)字[2020]007号。5.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民事部分已调解完毕,且得到被害人及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