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化学有限公司分析工,住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5月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F9****小型轿车沿海五线由东往西行至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21组路段时,偏离正常行驶方向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该车前部右侧与同方向赵某某驾驶(后乘坐任某某)的“雷玛”牌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死亡、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盲目行驶,未能遵守分道通行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另行赔偿对方人民币十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以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谅解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检测提取笔录;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