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就被告人袁某、陈某涉嫌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质储存的危险作业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本市首例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件情况回顾
2020年7月29日
袁某、陈某经共同商议,租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娄陆公路某号约6000平方米仓储场所,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情况下,招揽5家企业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险化学品,以收取仓储费的方式牟利。
2021年4月6日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举报转办件,立即组织嘉定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对非法储存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共清点各类化学品21种335.715吨,并委托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有限公司逐一抽样,开展危险性分类检测。该非法储存点所在区域与办公楼、宿舍等贴邻,经现场勘察,宿舍有床位24个,其他住户7户,预计总人数超过30人,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嘉定区应急管理局立即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开展行刑对接。
2021年4月9日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等人危险作业立案侦查。同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传唤袁某、陈某,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4月10日,袁某、陈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5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向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现实危害性进行评估的建议。
2021年5月14日
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样品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共13种201.84吨化学品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同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主动牵头,组织召开该案件的风险评估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和现场勘查,并形成专家综合意见,同时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危害评估。5月17日,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案件《储存化学品的危害评估报告》,进一步明确该非法储存点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5月17日
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新获取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同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对袁某执行逮捕,对陈某取保候审。
2021年6月15日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袁某、陈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适用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应急部门提示
2021年上半年,上海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局共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案件67起,占案件总数的13.1%,其中:本市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13家、本市其他企业51家(以物流运输企业居多)、外省市企业1家、个人1名;罚没款金额共525.29万元,占全部监督监察罚没款总额的31.3%。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具有现实危险而又未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目前,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在办的15起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类案件中,还有2起正在全力推进行刑衔接。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积极备战,主动出战,不断强化依法履责、高效联动的担当之责,不断增强利剑出鞘、铁腕执法的战斗之能,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彰显法治力量、树立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