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6月23日,省安委会印发《四川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及挂牌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是指省政府必要时调查处理本应由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是指由省安委会对市(州)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下达督办通知、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并统一向社会公示等方式,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州)政府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省政府授权,由省安办提请省安委会决定提级调查处理:案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举报,可能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情形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企业在24个月内,发生的第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在被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被省安委会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办认为有必要提请省安委会决定提级调查处理的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
《办法》要求,省安委会将对市(州)政府调查处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非法违法情形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接受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跟踪督办: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认为需要重点挂牌督办的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
《办法》指出,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安委会决定提级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厅牵头成立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开展调查,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发生单位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加。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邀请省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和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移交。
《办法》规定,省安办要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在省内媒体或者应急厅网站上予以公告。省政府提级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媒体或者应急厅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