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付忠山、王荣彬、李思德危险作业罪一案。这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危险作业罪”以来在贵州宣判的第一案。
本案中,被告人付忠山、王荣彬、李思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及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底至2月7日、2月17日至3月17日,在清镇市麦格乡新寨村青藤山2号采点进行非法采矿,被告人李思德驾驶挖机进行挖矿作业,被告人付忠山、王荣彬在现场进行管理,3月18日被清镇市麦格乡国土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贵州省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认定:青藤山2号采点已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一总队认定:青藤山2号采点因非法开采形成高约10-25m、倾角60-80°的高陡边坡,边坡部分区域为开采形成的渣土堆砌而成,结构松散、稳定性较差,在自然降雨及人类工程活动时,可能诱发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威胁周边车辆、人员安全。
安全作业非儿戏,生命安全重于山。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忠山、王荣彬、李思德在非法采矿作业中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在开采中缺乏专业培训,对矿山开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具有现实危险性。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在环保法庭受理的危险作业罪第一案。本案的审结,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来源:清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