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彭*万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2017)0035103
工作单位: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0年7月24日,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程在外墙保温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你作为施工单位河北盛达建筑有限公司派驻项目安全员,负责事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高处作业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治理;对劳务分包单位长春市海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即上岗、施工作业;对事故高处吊篮出现故障未按相关制度组织维修,且维修人员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5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8日